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財產之取回)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夫妻離婚時,無論其原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各取回其固有財產,如有短少 ,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但其短少係由非可歸責於有管理權之一方事由 而生者,不在此限。
夫妻離婚時,無論其原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各取回其固有財產,如有短少 ,由夫負擔。但其短少係由非可歸責於夫之事由而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