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