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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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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