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分別財產制債務之清償)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左列債務,由夫負清償之責: 一、夫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三、妻因第一千零零三條所定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