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2: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30-4 條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
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30- 4 條
(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
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