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妻之原有財產所負債務而以夫之財產清償,或夫之債務而以妻之原有財產 清償者,夫或妻有補償請求權。但在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前,不得請求補償 。 妻之特有財產所負債務而以聯合財產清償,或聯合財產所負債務而以妻之 特有財產清償者,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為補償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