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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6: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03-1 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
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03- 1 條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
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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