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 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 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