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夫妻各保有其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 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