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2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0 條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 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100 條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 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