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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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6 條
行政資訊應依本辦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請求提供之。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第 6 條
行政資訊應依本辦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請求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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