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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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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 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 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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