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4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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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18 條
行政機關依本辦法公開或提供行政資訊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數額 ,由各機關定之。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第 18 條
行政機關依本辦法公開或提供行政資訊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數額 ,由各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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