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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5: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
  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
  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
  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
  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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