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82 條
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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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82 條
  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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