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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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79 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 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79 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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