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 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