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67 條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67 條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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