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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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66 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66 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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