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1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49 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 為準。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49 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