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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3: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48 條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
  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
  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
  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
  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
  有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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