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2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41 條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41 條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