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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6: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37 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
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
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37 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
  。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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