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34 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
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34 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
  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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