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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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28 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28 條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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