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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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23 條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 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23 條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 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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