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8: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57 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57 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
  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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