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55 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55 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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