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 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 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