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
力後,重行起算。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
  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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