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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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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32 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 ,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32 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 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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