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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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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