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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5: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
      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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