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
  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
  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
  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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