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
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民國 2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第 6 條
直接強制處分如左: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或處分,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家宅或其他處所之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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