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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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 之。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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