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 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 行之。
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 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