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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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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 6-1 條
人民依本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 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以正本為限。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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