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2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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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者,應從速通知其領回;無
    法知悉者,以公告方式招領。
    遺失物價值逾新臺幣 500  元者,公告招領 1  個月;遺失物價值於
    新臺幣 500  元以下者,公告招領 15 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