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8 21:0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7 條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被告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並
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
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