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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08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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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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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7 條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被告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並 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 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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