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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8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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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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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0 條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二次。但機關因其場所、設備或其他情 況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依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 目規定辦理者,不計入前項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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