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0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約僱人員審核原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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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矯正機關僱用會計、運送及事務人員所需經費,由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經費支應,且機關財務須自給自足,不得由本會調撥資金支援。
    本會僱用會計及事務人員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支應。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