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4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第 17-1 條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檢察書類擬作及偵查計畫擬定
二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筆試總成績之計算,以上開二科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
數四捨五入)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知面試。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