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0 03:0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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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在災害中應有之措施如下:
(一)酌情取消員工休假。
(二)與當地警政、消防、醫療等有關單位保持連繫。
(三)維護收容人安全,防範收容人脫逃與暴動。
(四)預估災害進程與影響程度,有危害人員安全之虞時,應迅速連絡有
      關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本署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
(五)注意收容人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六)及時搶救傷患,掌握相關物資之供應與存放安全。
(七)災害在矯正機關內無法防避時,應先採區域聯防策略,將收容人依
      事先規劃之順序、方式,護送至相當處所。如災害進程急迫,須暫
      行釋放收容人時,應即時通報本署囚情動態通報中心並通知院檢及
      警察機關。
(八)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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