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9:2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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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接返後,應即送交有管轄權之檢察機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