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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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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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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6
六、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 接見之機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並由收容人 所在機關填具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表。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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