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7:0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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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團體申請作為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應提出執行
    計畫書,註明該團體之統一編號,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團體組織之基本資料:
      1.合法立案之證明影本。
      2.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3.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最新版之法人登記資料)。
      4.組織架構與人事配置(人事制度規章或辦法)。
      5.現任董(理)監事名冊。
(二)執行計畫:
      1.執行計畫申請表。
      2.執行計畫內容(含計畫目的、工作項目、執行方式、運作績效、
        計畫經費)。
      3.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及支用方式(含緩起訴處分金補助款、自籌
        款與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款金額及其分別所占比例)。
      4.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服務績效書面報告、向其他機關(構)、團
        體申請經費補助之情形。最近二年經費預算、決算書、會計師查
        核報告,及該團體之年度預算經費概況。成立未滿二年者,自成
        立之日起之股務內容及報務績效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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