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7:5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實施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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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項:
(一)本所為增進便民服務及兼顧維持接見處所之秩序,對受刑人及受戒
      治人最近親屬及家屬接見放寬得三人同時辦理;成年收容人之朋友
      接見仍以二人為限。收容少年部分因係法律明文規定仍以二人為限
      。
(二)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受戒治人飲食不得送入,但
      在特定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由本所於節日前依規定辦理公告
      之。
(三)本所收容之觀察勒戒少年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飲食不得送入。
(四)寄送入飲食或物品,如涉及違禁(法)將移送政風室調查,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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