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6:4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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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向本分署出納人員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
      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 50 元
      。
      前項之收費,由本分署出納開立收據,申請人憑收據向本分署檔管
      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及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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