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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5:5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替代役役男生活言行考核暨獎懲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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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獎勵事由及獎勵參考標準。
  ┌──────────────┬──────────────┐
  │      獎  勵  事  由        │      參  考  標  準        │
  ├──────────────┼──────────────┤
  │一、勤務類                  │                            │
  │(一)拾獲或查獲槍械、毒品重│移考績會敘獎、榮譽假 3  日。│
  │      大違禁物,交有關人員處│                            │
  │      理者。                │                            │
  │(二)執行勤務,發現不法行為│移考績會敘獎、榮譽假 3  日。│
  │      或危害戒護安全情形,能│                            │
  │      迅速反應及時防範者,查│                            │
  │      有具體事實者。        │                            │
  │(三)執行勤務,發現收容人脫│移考績會敘獎、榮譽假 3  日。│
  │      逃或預備脫逃而及時反應│                            │
  │      者。                  │                            │
  │(四)處理偶發事件或執行緊急│移考績會敘獎、榮譽假 2  日。│
  │      任務,不畏艱難,依限完│                            │
  │      成者。                │                            │
  │(五)執行重要戒護勤務,提供│移考績會敘獎、榮譽假 2  日。│
  │      適當建議,有效解決困難│                            │
  │      者。                  │                            │
  │(六)擔任管理幹部,領導有方│榮譽假 2  日。              │
  │      ,服務大眾,圓滿達成上│                            │
  │      級交付之任務者。      │                            │
  │(七)支援外科室之役男,經該│榮譽假 1  日。              │
  │      科室主管考核表現優良者│                            │
  │      。                    │                            │
  │(八)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榮譽假 1  日。              │
  │      成,不辭勞怨達成任務者│                            │
  │      且績效良好者。        │                            │
  │(九)執勤認真經科長以上長官│榮譽假 4  小時。            │
  │      口頭嘉許者。          │                            │
  │(十)其他優良事蹟,值得獎勵│另案獎勵。                  │
  │      者。                  │                            │
  ├──────────────┼──────────────┤
  │二、內務暨服裝儀容類        │                            │
  │(一)個人內務成績每兩週統計│核予榮譽假 2  小時。        │
  │      列全隊最優者。        │                            │
  │(二)個人內務成續每兩週統計│核予榮譽假 1  小時。        │
  │      列全隊次優者。        │                            │
  │(三)擔任各股(日勤、甲乙股│核予榮譽假 2  小時          │
  │      管理幹部)內務管理領導│                            │
  │      有方,該股內務成績連續│                            │
  │      兩次統計列全隊最優者。│                            │
  │(四)擔任各股(日勤、甲乙股│核予榮譽假 1  小時。        │
  │      管理幹部)內務管理領導│                            │
  │      有方,該股內務成績連續│                            │
  │      兩次統計列全隊次優者。│                            │
  │(五)執勤時服裝儀容整齊,經│核予榮譽假 1  小時。        │
  │      科長以上長官公開嘉勉者│                            │
  │      。                    │                            │
  ├──────────────┼──────────────┤
  │三、公共事務類              │                            │
  │(一)主動處理公益事務者。  │榮譽假 1  小時。            │
  │(二)參與各種比賽獲得殊榮者│榮譽假 1  小時。            │
  │      。                    │                            │
  │(三)撰文投稿獲社會優良刊物│榮譽假 1  小時。            │
  │      刊登,值得嘉勉者。    │                            │
  │(四)擔任公差勤務,認真負責│榮譽假 1  小時。            │
  │      ,從不草率。          │                            │
  │(五)擔任值日生期間內,負責│榮譽假 1  小時。            │
  │      盡職,有特殊表現者。  │                            │
  │(六)重視團體榮譽,有事實表│榮譽假 1  小時。            │
  │      現者。                │                            │
  │(七)夜間巡邏時發現水電異常│榮譽假 1  小時。            │
  │      ,並及時反應者。      │                            │
  │(八)注重環境衛生,主動打掃│榮譽假 1  小時。            │
  │      或打掃認真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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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優良品行類              │                            │
  │(一)以公正態度舉發不法,經│移考績會敘獎、榮譽假 2  日。│
  │      查證屬實者。          │                            │
  │(二)愛護本所名譽有事實表現│榮譽假 1  日。              │
  │      者。                  │                            │
  │(三)拾金不昧,主動送交長官│視情節核予榮譽假 2  小時至 1│
  │      處理者。              │日。                        │
  │(四)主動反應人、事、物不良│榮譽假 1  小時。            │
  │      現象,或作適當建議,經│                            │
  │      採納者。              │                            │
  │(五)主動協助長官維護紀律者│榮譽假 1  小時。            │
  │      。                    │                            │
  │(六)勸善遷過,改善同袍情感│榮譽假 1  小時。            │
  │      者。                  │                            │
  │(七)善意規勸,矯正同袍之偏│榮譽假 1  小時。            │
  │      差行為者。            │                            │
  │(八)有優良言行,足為同袍表│榮譽假 1  小時。            │
  │      率者。                │                            │
  │(九)行進姿態端莊、精神飽滿│榮譽假 1  小時。            │
  │      者。                  │                            │
  │(十)預見同仁爭執,有效排除│榮譽假 1  小時。            │
  │      並即反應者。          │                            │
  │(十一)對同袍之疾苦能熱心照│榮譽假 1  小時。            │
  │        顧並救助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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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