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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13:5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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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徒刑、拘役、罰金、社會勞動與勞役間轉換及折算之方式如下:
  (一)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1.前經聲請易科罰金獲准,嗣逾期未繳或無力完納者,得依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獲准許並履
          行部分社會勞動後,得具狀陳明易科罰金,惟以一次完納罰金
          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履
          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是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除易科罰金並一次完納者外,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2.前未經聲請易科罰金,直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獲准許並履
          行部分社會勞動後,亦得具狀聲請易科罰金,除有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之外,應准許易科罰金,並以一次
          完納罰金為限,不得再分期。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若無正當
          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
          畢者,除具狀聲請易科罰金並一次完納者外,執行原宣告之自
          由刑。
  (二)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獲准許並履行部分社
        會勞動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
        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原宣告之自由刑。
  (三)罰金刑案件依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易服勞役時,得依第四十二條
        之一之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獲准許並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
        ,得具狀陳明繳納罰金,惟以一次完納罰金為限,不得再分期。
        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
        ,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除繳納罰金並一次完納者外
        ,執行勞役。
      執行原宣告刑或勞役者,應換發指揮書,註銷原易服社會勞動之指
      揮書。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